小伙与少女发生关系后又让给朋友,因少女反抗未得逞
小伙与未满14周岁的少女结识后发生了性关系。三天后,小伙和朋友将少女带回出租屋,三人同炕而眠,小伙先是和半推半就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又让朋友与少女发生性关系,少女奋力反抗对方未得逞……小伙和朋友均被法院判处犯强奸罪。
小伙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
1998年出生的马某是辽宁岫岩人,住在庄河。2017年5月16日,马某通过快手软件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小丽(化名,2003年7月出生)结识,两人还互加了微信。当天两人聊了很长时间,其间,小丽告诉马某自己16岁。
当晚两人通过微信相约在庄河市西大山见面,见面后小丽跟随马某来到其租住的位于庄河市五金街附近的房屋,当晚马某与小丽发生两次性关系。之后,马某与小丽一直通过微信或电话保持联系。
马某有个比他大一岁的朋友潘某,是庄河本地人。2017年5月19日,马某和小丽联系,得知小丽当晚准备从大连乘坐返程车回庄河,于是他和潘某乘坐他人驾驶的轿车一起到丹大高速公路庄河高速公路口等小丽,在与小丽见面前,潘某向马某表示想和小丽发生性关系,马某默许。
当晚11时许,两人将小丽接到马某租住的房屋。三人在同一炕上睡觉,马某与小丽盖一床被子在炕头睡觉,潘某自己盖一床被子在炕梢睡觉。其间,马某与半推半就的小丽发生了性关系。
女孩奋力反抗对方未得逞
事后马某示意潘某与小丽发生性关系,为了给潘某腾出地方,马某从小丽的一侧换到另一侧。潘某得到示意后,欲强行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小丽愤然反抗,潘某最终没有得逞。
小丽穿好衣服准备离开,马某抓住小丽胳膊阻止她离开,小丽拿出电话要报警时,两人夺下她的手机。第二天,小丽与两人一同外出钓鱼,当日13时许,小丽与潘某在庄河市新天地广场附近被小丽父母发现,父母将小丽带回家中。
刚开始,小丽没有将和马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告诉父母,但当其母亲说没有保护措施可能导致怀孕的情况下,小丽说出与马某发生了性关系。小丽父母找到马某和潘某索要赔偿未果,同年5月22日,小丽父亲带着女儿到庄河市公安局兴达派出所报案。
两人均被判犯强奸罪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5月19日晚上,马某与小丽发生性关系之后,指使潘某与小丽发生性关系,潘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马某指使教唆潘某犯罪,与潘某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亦构成强奸罪。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二被告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潘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马某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对象为不满十八周岁少女,可酌情从重处罚。
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公诉机关提起抗诉。
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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