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新闻_ 创业投资基金_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年39号令)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4年05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完成备案;

(二)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三)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四)基金运作不涉及债权融资,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的除外;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对基金份额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但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的除外;

(六)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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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一)中央、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含所属部门、直属机构)批复设立,且批复文件或其他文件中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0%,其中,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政府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5%;

(二)符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6〕2800号)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5〕20号)有关规定;

(三)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四)基金运作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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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基金

 

 

对于《指导意见》出台前已签订认缴协议且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出资,但应当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过渡期结束仍未到期的,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指导意见》出台后新签订认缴协议的两类基金,涉及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出资的,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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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向限定

 

 

过渡期内,对于投资方向限定于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资产管理产品,其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并提示产品投资性质和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合并计算该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对金融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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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和金融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加强监管,强化监管协调。两类基金应在接受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出资后5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出资及证明该基金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报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及时将相关材料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共享。发展改革、财政、证监部门对两类基金日常监管中发现金融机构发行老产品违规投资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应及时通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导意见》规定,采取适当监管措施或视情节对金融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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